被告人杨海x,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案发前系上海扬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营业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海x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伙同孟祥彬(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贸大厦等地,以玖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扬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嘉国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以投资理财项目并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多名集资参与人签订理财协议,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共计吸收1000余名集资参与人人民币4亿余元。后被告人杨海x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杨海x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判机关查明的额外情况经审计,被告人杨海x于2014年至2018年任职期间,变相参与吸收资金900余万元。被告人杨海x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集资参与人沈某出具谅解书对杨海x表示谅解,被告人杨海x之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1481.1元在案,案外人吴某退赔人民币30万元在案。
法院减轻处罚但是不予适用缓刑一、被告人杨海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人民币四十二万一千四百八十一元一角,发还集资参与人。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海x之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
田律师小结: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就是在所谓私募股权基金和商业保理公司为背景下进行定性的非吸,需要告诫各位的就是:无论是私募还是保理,仅仅是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如果承诺保本付息,就类似于起到了银行吸储的功能而为法律所禁止。非吸四大性,首推违法性,其次是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没有吸储资质就少干点吸储的事,否则自遗其咎。
就本案被告人杨海x来说,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在亲属的帮助下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部分集资参与人对杨海x表示谅解,法院才会选择对杨海x所犯罪行依法减轻处罚。
但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全部退缴违法所得。这就是目前法院判决的指向,路已明,人莫迷。